山东张先生于2009年1月6日曾在合众人寿投保得益人生保费11000元、附加得益重大疾病保费5000元,保额50000元,年交保费 2257元。今年5月24日下午17时,张先生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于棣邓路水湾李王村里段时于对面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当场死亡。7月11日,客户家属申请理赔,次日结案,赔付金额50668.4元(内含红利红利68.4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醉酒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也被众多保险公司列入免赔条款。
既然酒后驾驶应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为何张先生酒驾致死,保险公司还是进行赔付呢?
合众人寿运营部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做出解释:“保监会已于2009年10月1日发文规定酒驾等违章驾驶客户,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赔偿,案例中进行赔付的产品是目前已经停售的产品‘得益人生’,该保单承保于保监会发文前。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在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将部分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酒后驾驶’不予赔付的约定进行了放宽,故本案例在我公司可以进行赔付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