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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 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方法院判保险不赔付

2015-07-1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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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撞车后,事故双方到医院就医,后有一方怀疑对方酒驾,几小时后双方到交警部门测试,结果对方果真测出饮酒,但称是出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的酒。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所以也无法确认事故责任。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车主撞车后,事故双方到医院就医,后有一方怀疑对方酒驾,几小时后双方到交警部门测试,结果对方果真测出饮酒,但称是出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的酒。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所以也无法确认事故责任。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日前,浙江宜兴法院给出了答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饮酒者自 担后果。
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轿车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及交强险。2013年1月22日下午1点半前后,储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事发后,双方都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对方认为储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于是到交警中队报案。
当天下午5点左右,储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交警中队接受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l,但在交警调查情况时,储某坚称 其没有酒后驾车,并解释说自己是撞车后在医院门口因心里害怕而饮酒压惊的结果。储某的朋友也向交警证明储某没有酒后驾车。最终交警部门也无法查清储某饮酒 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于涉嫌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储某相关损失,于是储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储某在撞车后喝酒压惊的行为有违常理。综合相关证据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储某不能排除其酒后驾车。本案中,储某的饮酒行为导致 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饮酒与发生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赔等情形, 由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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