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一)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贷受自然因素影响大
“三农”信贷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农业生产,但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农业要依赖于水、土、日照、气温等天然资源的配置。人类到目前为止,对天然资源的配置,只能适应,不能整体改变,由于天然资源的影响,农业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性。农业自然灾害一方面导致农业生产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导致粮食减产,直接影响农业贷款的回收,存在着巨大的自然风险。
(二)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风险较大
当前,一些地方的信用环境不够理想,部分农民信用观念较差。同时,农业贷款多采取信用、保证和联保方式,虽然方便了农户,但与抵押担保方式相比,存在对借款人还款约束力差的问题,部分农户容易产生失信行为。如:部分贷款户虽有还贷能力,但与失信农户相互攀比,坐等观望,长期拖欠本息不还;有的农户受别人唆使冒名贷款或为不具备贷款能力的农户提供担保;还有的农户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改作他用。
(三)农业贷款规模过大,与信贷管理力量不相称
农业贷款超常业务量与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人员偏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县级以下有1566家机构,信贷人员5434人,管理有贷款的农户267万户、农村个体工商户7405户、农村经济组织7399户,农村工商业14119户,人均管理贷款户496.7户,人均管理贷款968万元。为管理贷款户,信贷员每人日均行程40公里,信贷人员明显不足。
(四)农业贷款担保机制不到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与农村的现实需要及相对完善的城市信贷担保机制相比,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差距明显。一是农村担保资源不足。一方面,农村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有限,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收入不稳定,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足,难以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保证人;另一方面,农村担保物范围狭窄,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的主要财产,以其提供担保受到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而牲畜作为担保物又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二是担保的社会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政府等职能部门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与农业贷款新政策相适应。三是银行担保方式创新不足。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管理考核力度,基层机构没有信贷创新权力。同时,金融机构存在不动产抵押偏好,对其他担保方式审慎有加,与担保组织的合作不主动,限制了这些担保机构功能的发挥。
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农村金融风险消化转移机制
一是加快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使农民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能尽快得到合理补偿,加快恢复生产能力。鉴于农业保险利润少、风险大、运作困难的实际,政府应该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中担负重要责任,在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给予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和行政上的保护;二是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如建立农村抵押物流转机构,培育农村抵押物流转市场,积极发展农产品(000061)期货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改善市场结构,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三是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对农户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农业机械、林权、粮食直补资金抵押贷款试点。
(二)做好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防范农业贷款风险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村镇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大失信成本,打击农村恶意逃废债现象,提倡守信履约的道德风尚,促进农村信贷业务进一步发展。
(三)优化农业贷款管理体系,提高管理人员能力
建立科学的农业贷款管理体系,用科学的方式和科技的手段对农业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使其真正起到为农民服务的带动与辐射作用。首先,要创新农业贷款的管理手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信贷管理系统。涉农金融机构要利用现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创建自己管理严密的农业贷款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贷款管理的一体化,使每一家有贷款或担保的农户资料都能通过管理系统查询获得,从而可以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杜绝冒名顶替、超额贷款等问题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农业贷款发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使之真正成为信贷管理的助手,为农业贷款管理提供详细可靠的信息。其次,要加大对农业贷款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来操作,因此加大对农贷信贷员的培训力度势在必行。特别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技能培训,在传统的包片管理模式上寻求管理上的创新,增加信贷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单位时间内农业贷款的管理效率。再次,为解决农村信贷人员不足问题,可聘请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干部为农业贷款协管员,协助各涉农金融机构管理好农业贷款。
(四)要建立农村担保体系,构建农村金融风险消化、转移和承受机制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二是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农产品市场,改善市场结构,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三是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有序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