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微信公号消息披露,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强调全力做好在船发生伤病的船员的紧急救助,保障船员基本权益。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如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而我驻外使领馆将会协调当地政府和医疗部门进行救助。在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情况下,若沿岸国或港口国家拒绝提供救助,我国将通过外交途径督促外方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对于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一旦有在船中国籍船员发生伤病情况,海员外派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请求援助,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理。指导意见还强调,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予以救治,必要时应转送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以确保船员得到及时救助。
在收到船舶求助请求后,相关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获取需救助船员信息及其健康状况,同时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海关、边检、地方政府做出报告。一旦有关部门确认存在疫情情况,将遵循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当涉及外国籍船员的疫情发生时,地方相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通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伤病船员的紧急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