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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2012-05-273次浏览
小新客服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30日,陈女士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000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判决】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因此我们认为车撞死狗被判为交通事故有些不妥。

对“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

我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在本案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

之所以对“财产损失”作限缩解释,主要考虑到如果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次是增强当事人应该自己关爱自己的财物,应该尽全力用合理方式保护自己的财物的责任意识。再次,从立法目的考虑,设立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生命。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将使有限的救助资金捉襟见肘,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司机和车主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是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失费不支持

狗主人提出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外,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无从谈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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