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8日,章烨在苏州市地税局附近被汽车撞倒,导致多处骨折。医院对她进行了左胫骨骨折外支架固定手术,拔除受损的牙,并安装三颗假牙。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章烨认为该事故给她带来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由肇事方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还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8878.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
而太平洋财险苏州分公司认为,应当在强制险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及案件受理费。具体赔偿数额请求依法计算。肇事方则辩称,对章烨提出损失赔偿请求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另他们已垫付医药费49492.63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章烨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实际损失经依法计算后,为医疗费57283.33元。对章烨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综合分析案件事实,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1000元。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章烨所从事的职业比较特殊,她的仪容跟其职业生涯存在着比较微妙的关联。她因车祸而失去了三颗牙齿,对她从事模特表演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影响,理应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