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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前会长孙杰:弘扬理财文化 完善法治环境

2017-05-1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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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前会长孙杰:弘扬理财文化 完善法治环境
中国基金业协会前会长孙杰

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2010年1月13日召开危机调查听证会,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在此次会议中提出监管要对证券公司加上受托人义务的规则,会后,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相关监管机构把受托人义务制定为规则。美国证监会也拿出了一些研究报告,但劳工部很快制订了有一千多页的《受托人规则》,引起了巨大争论。特朗普上台之后十几天说要推翻多德弗兰克法案,推迟和重申受托人义务。美国的ICI(相当于基金业协会)正式致函反对《受托人规则》,一些社会团体反对的声音也很大。

广受争议的受托人义务到底是什么?它应该是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特别是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指一个人和多个人为其它当事人保持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受托人谨慎打理他人的金钱、财产或事务。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的核心思想是受托人义务。美国证监会的网站列有一系列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维护客户最大利益负有根本性义务,并且对客户完全忠诚和保持最大善意。

受托人义务在英美等国家比较流行。但大陆法系已经开始引用受托人义务的内容,欧盟监管规则明确:忠实、义务、专业、勤勉、公平地行事,欧盟的资产管理协会也移植了这个原则。法国对美国文化有最强烈的质疑,对英国文化也有很强的抵触,但它也于2009年把受托人义务列入了自己的法律。

怎样看待美国《受托人规则》的激烈争论?首先,争论不是要否定受托人义务这一存续了600年的基本法理,是关于把普通法的判例原则变为成文法的争论、核心是关于实施成本和市场活力的问题;第二,受托人义务在美国的金融业领域有特殊的非常高的地位,以至于特朗普在谈多德弗兰克法案时提出对《规则》重新审视;第三个启示是投资管理文化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高度发达的资产管理业需要社会文化积淀和法律的支撑;第四是受托人义务高于投资人适当性管理,适当性管理是管理需求侧,而受托人义务则是供给侧。

中国的受托人制度形成也不是一帆风顺,《信托法》是大陆法系最成功引进的法律之一,2003年的《基金法》和2012年修改的《基金法》成功实施了信托原理和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但是,信托关系不能乱用,国内外历史上都曾经有过很大的教训,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大公司滥用信托关系,造成垄断而不顾受托人的风险。我国资本市场早期,挪用股民保证金也是不对受托人负责,钱托付给营业部了,你不能随便使用,必须要有规矩有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股东有信托关系,负有受托人义务,不能侵害股东权益。信托公司有一法三规,其实《信托法》还不是主要调整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该法共有74条,没有一处提到投资、资金、公司这些词。它是一部信托关系的基本法,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涵盖民事、商事、公益信托等诸多信托关系。它与调整行业行为之间应该还有一个中间层次的法规,无论是国务院条例还是像《基金法》一样的。各类名目繁多的理财计划不管是权益类还是债权类都是信托关系。只靠几个管理办法,没有直接的法律管着,没有市场规矩和严格的监管,这么大体量的市场一定会出事的。

现在,中央正在抓防范金融风险,习总书记也提到积极规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学习金融知识。管理层应该在重大的基础性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上把握好。

当前出现这么多问题的根源是法律法规的问题,各部门奉行各自的法律法规,导致了很多监管漏洞、监管空白;法律监管如果跟不上,下面就有监管套利的空间。在清理整顿、防范金融风险的时候,要注重形成新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形成道德行为准则。央行牵头搞的理财规范应该考虑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最后为修改和形成《投资基金法》做准备。

此外,我们应进一步扩大视野,保持开放的心态,了解国际经验,引进先进理念。引进《信托法》和《基金法》的制度框架之后,要进一步培育适应本土环境特点的受托人制度,使健康的投资理财文化得到弘扬,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基金报见习记者 刘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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