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不断提升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起草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公开发布,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征求意见。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据专家介绍,针对这种情况,2011年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整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鼓励多元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
此次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不仅进一步拓宽了基金的销售渠道,也是保险机构多元化经营的一次新的尝试。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申请基金销售的保险公司须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在专业人员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保险业务的再增加,是各大险企迫切要求和希望看到的,但是稳重当中求发展更好,企业走的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