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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高管打破“静默期”遭警告处罚

2017-11-0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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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高管打破“静默期”遭警告处罚

7月21日,天治基金发布新聘徐克磊为总经理的公告,同时董事长吕文龙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徐克磊离开了供职16年的泰达宏利基金,从北京到上海,担任天治基金公司总经理。

 

记者注意到,这则公告看起来没什么特别之处,但细心的人会发现,不对啊!徐克磊离职原东家才1个月。

 

我们还是从天治基金的公告说起:徐克磊过往从业经历显示,从2001年9月份到2017年6月份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部门总经理、业务副总监、总经理业务助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天治基金前任总经理是常永涛,资料显示,常永涛于2014年1月28日起担任天治基金总经理,于今年6月30日离任该职位。

 

从时间上看,徐克磊在6月份还在泰达宏利基金任职,7月份就已经上任天治基金的总经理了。

 

记者疑惑了:基金公司高管的静默期哪里去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41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职审计或离职审查;在离职审计或离职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第42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然信息,不得利用非公然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请离职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请离职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天治基金新聘的总经理,在静默期方面不符合这项规定,是不是也太着急了!

 

《办法》还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罚款。基金管理公司违背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罚款。.klinehk{margin:0 auto 2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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