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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管理办法酝酿重修 “一司一业”或成方向

2017-01-0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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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管理办法酝酿重修 “一司一业”或成方向
《管理办法》修订中较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强调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一司一业”原则,即一类业务仅可在一家公司开展,一家公司仅可申请发展一类业务。

针对公募基金的管理规范有望在2017年内获得升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处独家获悉,监管层正在考虑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办法》进行重修。

记者获悉,《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基金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同时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特定情形下,允许其在设立子公司时同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

此外,拟修订的《管理办法》还将对公募专户业务提出风险准备制度等监管要求(详见本报2016年12月27日12版报道《6万亿公募专户将迎风险准备金“覆盖”》),实现相关风险指标的公私募全覆盖。

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办法》的重修将成为此前针对基金子公司多项政策约束的延续,将对基金公司组织架构起到新的梳理作用,并促进基金公司下设组织向“一司一业”的隔离模式演化。

记者同时获悉,在《管理办法》完成修订前,监管层将暂不受理基金子公司的新设申请。这也意味着,新的基金子公司的获批将以《管理办法》的出炉为前提。

时隔五年,针对公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再一次酝酿重修,此次重修有望对未来基金公司的组织架构模式带来深远影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监管层或将在《管理办法》中对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标准进一步明确,此次重修的政策目的之一,在于规范基金公司下设组织机构时的随意设立、无序扩张等问题。

“一些公募基金下设了比较多的子公司,甚至还在海外也下设分支机构,背后的公募基金都成为了信誉背书者,无形间给基金公司带来了风险积聚。”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公司高管称,“还有些公司只是母公司参股,但在外面却打着公募的名目做事,最后出现风险时受伤的仍是母公司。”

事实上,部分公募基金通过专户子公司开展的组织下设,的确带来了组织链条过长、数量过多等风险问题。记者获得的一份权威数据显示,监管部门在前期摸查时发现28家基金子公司存在下设二级机构问题,数量多达68家。

“公募基金是国内为数不多诞生起风控机制就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走到今天着实不易,监管层也不希望子公司、孙公司的乱象给整个公募行业带来影响。”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从子公司的规范再到母公司的《管理办法》,监管层遏制公募分支机构野蛮生长的诉求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遏制野蛮生长并不意味着对基金公司多元化发展的限制。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修订中较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强调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一司一业”原则,即一类业务仅可在一家公司开展,一家公司仅可申请发展一类业务。但同时《管理办法》也将为专设子公司经营养老金管理、指数化投资等细分领域预留发展空间。

据2016年12月份下发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公司能够设立的子公司类型目前仅包含专户、PE和销售三类。

而据记者了解,在监管层与部分机构的沟通中,未来基金公司的组织架构模式可以以母公司作为控股平台,并向下根据业务分类分别控股PE、养老金、指数、专户、销售等多个类型的基金子公司。

此外,金控集团下,基金公司与其相关子公司的并列模式也被纳入讨论。

“母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模式只是现阶段提出的一个思路,除了这种模式外,同一金控集团下基金公司和其他类别业务并列架构,也是研究的方向之一。”前述基金公司高管表示。

“比如一个金控集团控股基金公司,同时也控股基金销售公司,但该模式在现行制度下还是不被允许的,因为目前规定是母公司必须实现对子公司绝对控股,《管理办法》的重修能否留出这种空间,仍有待观察。”上述公募高管同时指出。

《管理办法》对基金子公司设立标准的更迭预期,直接对当下基金公司机构扩张带来了冲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在新的《管理办法》落地前,基金子公司的新设申请将不再被受理。

“管理层希望从母公司规则层面,对子公司的设立提出新的标准,如果现在还受理子公司的申请,显然和目前的监管趋势是相违背的。”前述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称。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6年上半年监管层考虑对基金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管束时,针对基金子公司的牌照就已遭遇了窗口停发。

“其实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已经接近停发了。”1月3日,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为基金子公司在缺乏净资本的情况下跑了这么多规模,本来就要进行存量代谢,此时再发新牌不利于行业监管的统一协调。”

数据佐证了这一趋势,记者根据证监会公开信息进行不完全统计后发现,2016年下半年几乎没有新的基金专户子公司获批组建。

记者同时获悉,《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公募母公司的管控责任,并对下辖机构的风控合规实施垂直管理。

“一方面是子公司设立的准入,另一方面则是过程监管,比如母公司要审查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其合规性进行确认。”前述基金子公司的负责人称,“母公司的督察长也将对子公司和合规人员实施垂直管理,保证其独立性,让母子公司的管理标准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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