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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调研报告

2011-05-1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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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政府还出台了多种奖励和补贴政策,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了奖励政...

一、青海省开展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

  在青海开办计划生育相关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仅有中国人寿(1996年以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1989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青海省开办了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子女备用金保险,此后,又先后开办了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双女户)养老保险、乡村居民/干部养老金保险、计划生育手术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自1989年至2006年,中国人寿(包括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累计保费收入1.8亿元,为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282.5亿元的保险保障。

  最早开办的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是由计划生育部门与计划生育夫妇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以每月发放给计划生育夫妇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保险业务。自1989 年开办至今,累计保费收入为223.76万元。1992年,省计生委与保险公司联合下发文件,推动了计生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后期支持政策不到位,加之保障程度不高,大部分保单已退保、满期或者失效,目前有效保单保费收入仅为3.85万元,新业务已处于完全停滞状态。另一险种农牧区计划生育夫妇(双女户)养老保险1992年开办后,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的欢迎,如乐都县几乎所有的农村计生夫妇(包括双女户)都参加了此项业务,成为“计划生育保险县”。开办以来累计保费收入357.71万元,目前有效保单保费收入为355.87万元。但是,由于保险费是通过计划生育部门、乡村集体和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的,在执行中受乡村集体财力和农民缴费困难的影响,只有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保费可以落实,使得业务难以为继,1999年不得不全部停办。

  二、政策支持为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青海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还相差甚远。农牧区妇女生育数为3.19,大大超过了2.0的正常水平。而且,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普及深入,农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日渐增多,老年保障问题突出,如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必然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在农牧区发展计划生育保险,对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农牧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农牧区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这为商业保险参与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开辟了广阔空间。青海省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和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在农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保险。

  同时,政府还出台了多种奖励和补贴政策,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奖励。《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了奖励政策,规定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牧民家庭,给予 3000元奖励;对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1000元奖励。2006年,省政府进一步建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发展青海省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的基本思路

  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整合各方资源,整体推进。

  (一)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支持

  一是积极争取政府将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列入《青海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这一立法范畴,并将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用于保险。二是鉴于农牧区计生家庭收入偏低的状况,在推行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争取政府部门给与适当的财政支持。采取省、市、县财政共同出资与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农牧民投保计划生育保险。

  (二)推出适销产品,确保保障适度

  保险公司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深入农牧区,全面收集并掌握准确的数据资料,建立计划生育保险数据库,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各项指标的测算,研究分析市场需求和承受能力,拟定保险的范围、项目、标准,开发出更多适应性强、保障功能丰富、保费适中、条款简明、交费期限和方式相对灵活的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产品。

  (三)与计划生育宣传相结合,提高农牧民投保积极性

  在广大农牧区,信息渠道比较闭塞。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深入农牧区开展计划生育与保险宣传活动。在宣传我国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生殖科普知识基础上,使农牧民充分认识计划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提高投保积极性。

  (四)加强对计划生育保险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引导

  开展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关系到各类主体,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规划,量力而行。坚持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精心谋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一是建立领导机制,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组成的领导小组,保证农牧区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充分发挥计生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和保险公司先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最终形成覆盖全省农牧区的计划生育保险服务网络。二是各保险公司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方案,明确参保人群、保障范围、保费分担比例、运行方式等,为业务开展奠定基础。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青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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