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康馨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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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万元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确诊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