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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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