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吉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790元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后(此90 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3)由专科医生(见6.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5)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见6.6)所致的重大疾病无90 天等待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