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種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種所有制形式。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種经济形式。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種经济形式。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定,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實践证明,我国實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種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强国富民的正确选择,也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實践经验,特别是总结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實践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實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证。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搞好所有制结构调整,并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實践和创新: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