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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尝试浮动费率

2012-05-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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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专用产品。

  12月21日,北京保监局公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的《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案》规定,凡2009、2010连续两年都在北京市投保商业车险的机动车辆,2009年度没有保险理赔记录,但在2010年度发生了1-2次保险理赔,且累计赔款金额小于当年所缴纳的保费金额,该车辆在2011年继续投保商业车险时,“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仍执行2010年度的系数,即“不升不降”。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9年10月21日公布《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起到明显效果。

  北京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马骥透露,今年来,北京共有197万辆机动车续保商业车险,累计续保保费收入61.8亿元,同比下降15.3%;前11月商业车险报案数同比减少6.1%,出险率同比下降27.4%。

  另外,11月5日,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厦门市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加大了车险保费与理赔记录相关系数的浮动区间,最低费率与最高费率的差距达10倍以上。与现行方案相比,《厦门市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意见稿最大变化是:打破了现行的7折限制,实现保费与理赔次数和理赔金额双挂钩,使理赔次数与金额少的车主得到比以前更大的优惠。

  近日,大连也向部分保险公司发出了《大连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是本月第四个尝试车险费率浮动试点的地区。此前,深圳和厦门分别就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和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江苏省获保监会批准实施交强险差别费率改革试点。

  大连拟定的《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表》显示,大连地区的车险保费浮动系数指标主要根据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和平均年行驶里程进行测算,其中赔款记录系数共分为7个档次,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的,可以在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的基础上打7折,但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则要上浮30%,同时,平均年行驶里程这一方案与年初北京实施的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和最近深圳地区公布的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浮动范围并不算大。

  在此之前,深圳车险改革试水。保监会于2010年6月底发布《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允许深圳试点车险市场多样化发展。保监会允许深圳各财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允许不同产品可进行适当的费率浮动,但应报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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