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7月19日讯:四川籍男子张某在海口一工地操作塔吊时,不小心撞到工友黄某太,导致黄某太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某向黄某太家属赔偿30万元并支付1万元医疗费。张某认为,他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230383元。
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第三人黄某建、黄某梅、黄某英、谭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海口秀英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9月14日13时30分左右,在海口椰海大道碧海丹城二期工地拆卸塔吊现场,原告经海南江环建筑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聘请操作琼A2×××2吊车,将塔吊标准节从东面吊到西面的过程中,塔吊标准节甩动撞击到黄某太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黄某太的死亡赔偿金应为367305元。经原告与黄某太家属黄某建协商,黄某建同意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00000元并支付黄某太的医疗费。原告已向黄某建支付了死亡赔偿金300000元。另处,黄某太住院医疗费用为60637.63元,原告支付了10000元,其余由第三人支付。
原告认为,琼A2×××2吊车已在被告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理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向原告进行理赔,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进行理赔。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保海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00000元;二、被告人保海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
被告人保海南分公司辩称,一、本起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二、本起事故的责任尚未划分,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范围,故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海口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保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220383元;二、被告人保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某赔偿医疗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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