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1月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合肥将对部分政策予以完善。在昨天召开的合肥市政府常务会上,《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送审稿)》获原则性通过。除了对缴费档次进行调整外,还增加了缴费补贴标准,并将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至110元。
合肥市居保政策原来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13个档次,现调整为100~3000元13个档次,其中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去除原12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合肥市原政策规定,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其中,市区内补贴统一,各县区补贴标准不一。这一次,合肥市统一全市的缴费补贴,整体补助标准也有大幅增加。比如,之前市区的缴费补贴标准最高是缴2000元补80元,现在,2000元档次补贴标准为150元,增加了近一倍。
基础养老金随物价变动
自2012年以来,合肥市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一直没增加,这一次,合肥将把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10元。
据介绍,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将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据了解,合肥将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将适时予以调整。
困难群体代缴保费翻倍
原政策规定,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保费。
而这次则规定,将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保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缴费补助。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了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后,应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实施意见》还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完善养老保险金制度是现阶段各级政府比较严峻的事。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老人想要活的有尊严、自由,养老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现在规划将来老年人的健康生活,正是一个政府、社会对市民,尤其对老年居民的负责人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