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试点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意见指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意见还指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意见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