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整合两项医保制度。截至目前,已有12省区明确统一城乡医保,并划归人社部门管理。
《方案》规定,将卫生计生委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方案》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新农合移交工作;8月底前,盟市出台具体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移交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已有河北、湖北、内蒙古3省区率先出台了整合制度总体规划,加上国务院文件印发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的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和兵团,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省在推进制度整合中均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专家认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上公平统一。整合中,各地多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医保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制度整合后,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公平度将明显提高。
不过,在缴费和报销政策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表示,两险合一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再区分成年人和学生,与农村居民执行同一缴费标准。2016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420元。执行统一政策后,降低城镇居民成年人缴费标准,城镇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与农村学生、儿童一致,体现了制度的公平。
根据湖北省整合工作方案,该省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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