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翻版。2012年8月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对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这个意见的精神非常重要,它不仅是针对城镇居民的,也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认真研究。
首先,要明确保大病是政府的责任。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保基本不同于养老保险,不能用一个基本的费用额度来界定,如月基本养老金为多少钱。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纲领或者说最基本的使命就是保障生命的延续,而对生命威胁最大的不是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等小病而是大病,大病不治就要死人,因此保大病就是保基本,大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因而是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既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把大病保险看成市场行为,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观点呢?这和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够完善有关。
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把医疗保障责任分为门诊、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三部分,再加上实行个人自付、个人账户支付和统筹基金报销的分别支付政策。这些制度很复杂,责任不明确,造成社会上和老百姓认为国家的基本医保政策是“小病不管”“大病管不了”,所以要整合现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应当取消住院医疗费用的封顶线,将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大额医疗费用分段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原则上费用越大,报销比例越高,使制度责任明确,操作简单清晰。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并不排斥商业保险,但不能因为引入商业保险政府甩掉本该承担的责任。
其次,政府有资金能力做到对大病的保障。这些年很多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一直是社会各方面质疑的一个问题。近几年各地普遍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其实各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人数很少,超过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的人数更少,需要支付的钱并不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完全有能力支付,完善了医疗保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