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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正式执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5-08-06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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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记者在市医保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在全市全面建立付费总额控制和合理分担机制,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适当扩大单病种分担、病种限额结算范围,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9月12日,记者在市医保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在全市全面建立付费总额控制和合理分担机制,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适当扩大单病种分担、病种限额结算范围,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市医保局医保科科长李佑生介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了调整。

  一是建立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支付制度。过去,此类疾病参保人员只有办理住院才能享受医保报销;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泌尿系结石体外振波碎石术及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或复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对经批准在门诊部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按90%比例支付。

  二是新增了九类疾病或治疗方式实行按病种分担结算,包括外周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早产儿,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白血病,实施核素内照射治疗、经肝动脉栓塞治疗、肝叶切除术、心脏疾病三维射频消融术、经皮椎间盘消融术及玻璃体切除术以及小儿烧伤。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阶段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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