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这次完善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都不会增加,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都只是结构上的调整,退休人员不会降低待遇水平。” 12月 15日上午,针对新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向中外媒体作上述解读。相关人士还表示,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
《决定》中明确规定,从 2006年 1月 1日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仍为 28%左右,其中单位缴纳 20%,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
■个案分析
个案一
李先生, 6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 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 25年),退休时,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148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 11313元。
●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 1023元
●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 884元
新办法比老办法增加 139元。按照过渡期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定比例( 10%、 30%、 50%、 70%、 90%、 100%)逐年递增计发的政策,李先生增加的 139元按 10%计发为 13.9元,实发的基本养老金应为 897.9元。
个案二
张女士, 50周岁退休,缴费年限 2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 15年),退休时,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1215元,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35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 9256元。
●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 587元
●按老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 602元
新办法比老办法减少 15元。按照过渡期政策,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张女士的基本养老金仍为 602元。
结论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新办法是增加的。
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新办法是减少的,但由于设定了过渡期政策,不会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新制度不增加负担不降低待遇
孟昭喜 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单位的缴费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小了,而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他还指出,这次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主要是调整养老金的结构,以利于建立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而不可能降低退休人员的待遇。
“针对不同的人群来讲,比如在这次完善制度之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规定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同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的待遇,对他们来讲,根本不存在降低待遇的问题。”孟昭喜解释说。
“对于另一类人群,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人’,也就是 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来说,他们参保之后,将来随着计发办法的改革,他们的养老金结构将要发生一定的变化。它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于与缴费工资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挂钩,一般来说会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账户缩小了,会有所减少,但是总体来说,应该和改革之前大体相当,或略有提高。”
■个体户参保缴费比例为 20%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对上述政策做出统一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是改变各地政策差异较大的现状,统一规范基本保险制度。另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统一联网,缴费可以累积计算,中断再继续或转移地区都没问题。
三是国家出台优惠政策,为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创造了条件。首先,改革后城镇企业职工缴费总比例为 28%左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 20%,比企业职工低 8个百分点。其次,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再次,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具体困难,国家规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那么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关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关于“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关于“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调整退休年龄时机尚未成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15日表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我国的退休年龄比较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 60周岁,女干部年满 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而在制定这个政策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 50岁左右。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关于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退休年龄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目前我国人均寿命已经达到 72岁左右,其中城镇人均寿命已经超过 75岁。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据抽样调查分析,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 53岁。
考虑到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关方面曾提出统一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取消提前退休等意见。但是,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多,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目前,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仍在进行中,就业的矛盾十分突出,考虑到改革退休年龄涉及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大家的意见不够一致等情况,目前改革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本着慎重的态度,《决定》没有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目前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现行退休年龄,控制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