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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领养老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2012-02-202次浏览
小新客服
本文中,以实际示例向读者解释,延迟领取养老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案例

尤女士:1997年,我还不到规定年龄就退休了,工龄仅27年。现在国家规定可以接续养老保险,我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吗?

法律援助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谓养老保险的接续是指各省(区、市)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在跨省(区、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你的情况不属于这个范围。

尤女士:我听说,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

法律援助员:是的。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完全是两回事。你也不属于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的范围。

尤女士:为啥?

法律援助员:《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中对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适用文件的时间效力范围,凡2010年10月1日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适用文件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适用文件的劳动者,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尚未领取退休养老金的;适用文件的程序,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

尤女士:看来,我确实不符合这些条件。如果办理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和企业建立的还是劳动关系吗?

法律援助员:你的问题在这一文件中已经厘清。该文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文件中的“依法”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文明确了,在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为避免出现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误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发文规定,对企业需要的人才可以在返聘期间继续缴交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这期间双方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工作协议。

尤女士:双方的约定可以高于规定的三项劳动标准吗?

法律援助员:当然可以。从劳动法的基础法理上讲:法定优先,低于法定标准的按法律规定办;高于法定标准的,有约定照约定办。

尤女士:那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何时办理手续、领取养老金呢?

法律援助员: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计发养老金的标准,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从次月起领取,以保障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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