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〇一〇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0年1月1日至193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含9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970元的,补足到9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065元的,补足到10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160元的,补足到1160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加后不足1255元的,补足到125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和第二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按以上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六、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