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光人寿附加臻悦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障30种轻症疾病,分为5组可赔付5次,每次赔付20%的基本保险金额。
2、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80种重大疾病,保险人按照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4、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5、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①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
③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51周岁。
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保险人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 50 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 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随主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6、年金转换选择权: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年金转换:
①受益人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②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期间,如果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或依据当时的政策进行减保,可以将申请时全部或部分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投保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