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城福康延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恶性肿瘤康复金: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50种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确诊15天后仍然生存,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康复金,保险合同终止。
4、长期护理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由司法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被保险人处于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180天或以上的,则从认定为长期护理状态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1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连续给付10年,共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5、身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被保险人身故/高残,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