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华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000*给付表对应金额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对应金额 |
华泰附加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含)后(此 180 天称为第一次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作为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此后各期保险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 180 天(含)(此180 天称为第二次等待期)后,生存且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