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为年交期交保险费的20倍。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