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4日,苏先生在西京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恶性肿瘤,2014年4月16日,因医治无效在家中身故。依据苏先生所购买的产品的合同条款规定,最终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合计229.7万元。 据悉,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国寿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兼具保费豁免与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终身寿险产品,该产品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国寿康宁终身受险搭配年金保险,若事故发生在缴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身故后再按基本保额的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如保险期间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身故后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苏先生先后投保了保额为99000元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并因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身故,因此获赔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297000元。 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本案中苏先生购买的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同时具有养老金领取、身故保障和红利分配功能。该产品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苏先生是因病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因此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了疾病身故保险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