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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出核对办法 社会救助保障对象需全部核查

2015-09-0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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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实施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云政发[2015]21号)。详情见下文。

省政府近日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居民及其家庭,要对其申请前至少连续6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均要计算在内,但政府颁发的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等除外。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核对内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在提起申请前至少连续6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财产是指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货币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项目时,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罚,并记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颁发的特殊贡献人员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3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4因工(公)伤亡职工供养亲属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5按照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6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领取的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在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龄之前领取的重残养老补助以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居民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被一些不符合救助对象要求的人鱼目混珠,浪费政府和社会资源,是绝对不会被允许的,也因此云南搬出此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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