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剑雄
驾驶人驾照被扣期间又驾车出车祸,受害人将保险公司、肇事者起诉至法院。日前,浙江海盐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海盐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商业险责任可依约免责。
2015年4月20日,王某因酒后驾驶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同年5月11日晚,王某心存侥幸驾车外出,在市区某路口转弯时不慎与右侧一辆电动三辆车(经鉴定属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范畴)相撞,致使车主沈某摔倒受伤。经鉴定,沈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途经道口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前,王某已向海盐人保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事发后,沈某向海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优先赔付。
海盐人保财险在法庭辩论时指出,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驶证在暂扣期间,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提请法院驳回沈某就商业险赔偿提出的请求。
2016年6月17日,海盐人民法院经审理,下达判决书。海盐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沈某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15万元。就商业险的赔偿,根据规定,双方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仍驾驶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法院对于海盐人保财险就此案不予理赔商业险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