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告诉市民:如果你自愿多赔给交通事故受害方一些钱款,保险公司是不会替你的“好心”或者说“多花点钱息事”而“埋单”的。
原告王炎(化名)是一家杂货店的店主,他有部微型货车。去年3月,王炎为他的微型货车买了保险,其中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去年6月29日晚上,王炎雇请的驾驶员开车撞倒路人,致对方伤残。交警认定,王炎的驾驶员承担事故50%的责任。在民事赔偿案中,经集美区法院调解,王炎答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给那个残疾路人25万余元。
之后,王炎拿着调解书找平安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答复说,交警只认定你方承担50%的责任,我们只能按照这个比例来理赔。最后,保险公司支付了约17.3万元的赔偿金。
王炎不答应,他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得按照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万元,再付剩余的2.7万元及利息损失171元。
依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投保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谁有权认定这个责任比例呢?交警部门和法院都是有权机关,法院能够以生效判决书来改变交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
前些天,思明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告诉王炎,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调解书并非法院对法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民事调解书并不能改变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
据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王炎败诉,驳回他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