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对禁止酒驾和醉驾已经司空见惯,但却往往忽视了“病驾”这一危险行为。所谓“病驾”,指的是在患有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或身体不适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称为“带病开车”。随着“病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们开始逐渐重视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其后果不容小觑,甚至有时比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更为严重。
7月24日晚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乌拉泊大队民警在执勤时遇到了一名遇到紧急情况的驾驶人。这位来自甘肃省的驾驶人阿某在驾车途中突然感到心慌头晕、四肢无力、手抖等不适症状,几次险些发生事故。经过友人的建议,他含服了速效救心丸,但因未携带药品,只能勉力驾车来到执法岗亭求助。及时赶到的民警给予了及时的救助,让阿某得以暂时缓解症状。
然而,并非所有“病驾”者都有如此幸运。8月2日下午,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卡子湾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路上发生了撞车事故。驾驶员朱某感冒发烧后仍执意驾车回家,结果因身体不适导致撞车,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一事件也提醒人们,“病驾”同样危险,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针对“病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指出,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使用特定药物的人群应当杜绝驾车上路。他特别提到,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以及服用抗组胺药、解热镇痛药、镇静催眠药等药物的人群,都应当避免驾驶机动车。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广大驾驶人应当充分了解“病驾”行为的危害性,如实申报驾驶证时是否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对于已知自己患有禁驾疾病的人,不应隐瞒事实驾车上路,以免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触犯法律。只有时刻关注自身健康状况,绝不“病驾”、不隐瞒病情,才能做到守法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