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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拼车乘客意外险不可少

2012-01-1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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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历来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低碳环保也鼓励充分利用车路资源。但是现实有时候却会让人伤心好心不一定办好事,“好意同乘”并不会让你免责。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多,拼车出行的人也随之增多。然而,很少有人想到,当你打开车门,请朋友、亲戚、邻居,甚至陌生人坐上车时,此举已经意味着一种责任;途中一旦发生事故,你将极有可能作为被告面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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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事故双方反目

距离车祸发生已经一年多了,许红至今还很后悔,为什么那天一定要答应刘雪跟她去乡下呢?车祸致其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而此时她才40多岁,上有老下有小,这日子真不知该如何继续。

那是一年多前的一天,刘雪约许红去庄河玩,当天她正好没事,就答应了。可能是玩得太累了,回程时许红睡着了,等被强烈的震荡惊醒时,颈椎已经重伤。事后才知道,这是一起独立事故,刘雪因驾车走神撞上了高速公路的围挡,一车人中许红受伤最重。“我也是实在没有办法,孩子小,还有老人,后半生靠什么活啊。”许红万般无奈把刘雪告上法庭,而刘雪面对法院百余万元的赔偿判决,不想也无力支付,只能东躲西藏地回避。两个从前的好友再也无法面对,偶尔通话和发短信,也是剑拔弩张。

许红与刘雪的经历并非个案。近期,家住我市农村的老高出门到大连办事,正好邻居老王也想去看望住在大连的女儿,就提出搭顺风车。“我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哪知,车子行驶在一处乡道时,为躲避迎面疾驰而来的大货车,失控撞在路边的大树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老王当场死亡。“我自己腿部骨折,胸部受伤,在床上躺了两个多月。”老高对老王的死十分愧疚。好在对方家属还算通情达理,经双方协商,达成了20多万元的补偿金协议。可从此两家人的关系变得很微妙,见面时十分尴尬。近日,老高听说老王的妻子正张罗卖房子,准备搬走,他知道肯定与自己有关。(文中所涉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2年元旦刚过,春节又在眼前,网络上出现了不少“拼车”帖子。响应者讨论的都是线路、时间、人数、费用分摊等问题,很少有人意识到,拼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车主(驾驶人)几乎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若不认可“好意同乘”,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对于这一话题,网友们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网友“扣扣”认为,搭顺风车中还有一种情形:路上遇见紧急事件,车主挺身而出帮助他人。“去年8月合肥发生了一件事,一位农妇开车回村,路遇一对祖孙汗流浃背,热心让祖孙二人搭顺风车,不料为躲摩托翻车,造成老太过世。农妇及家人数次为老太的子女送去医药费、赔偿费,竟一次次被拒绝。老太的子女始终坚持一个理儿:不能让好人做好事,却没了好报。试想想,如果所有的人都害怕惹麻烦,那么路上遇见病人、车祸伤者等情况,是否要见死不救?”

网友“雪中的梅花”认为,“好意同乘”可以与2011年出现的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联系起来看,“热心助人是中华民族的好传统,"好意同乘"是开车人出于好意的行为,应当受到肯定和鼓励。”这位网友认为,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法律应该鼓励驾驶人助人救人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搭顺风车、拼车等行为,只要是免费的,均属于法律界所通称的“好意同乘”,但“好意同乘”不能免除过失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既然同意亲属、邻居、朋友等免费搭乘车辆,就负有了安全运送搭乘人的保障义务。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究竟有多大?是否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截至目前,对“拼车”行为我国尚无相应法律规定规范。但随着私家车增多,“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已经越来越鲜明凸现,引起了法律界专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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