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为何在中国水土不服?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先入为主”。由于中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市场空间不够大,市场环境不佳,中国消费者投保意识不足,中资公司可以满足客户需求,在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下,有投保倾向的消费者更可能选择十年前“先入”的中资公司。
二、政策限制。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而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往往会一同购买商业车险,对外资公司的车险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壁垒。
三、销售壁垒。虽然对于外国公司运作地点以及开设分支机构的数量限制已经取消,只有在分支机构的数量达到一个相当水平后,它们才可能参与同等水平的市场竞争。
四、对盈利能力的不同看法。大部分外国公司的定价和储备金政策会比本地同业者更为严格,并且更多地关注长期盈利能力,造成目前其短期盈利的不足。
我国应该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尤其是国际性大公司,最为显著的优势是精良的营运管理,包括公司治理、产品创新、保险精算支持以及客户服务等。而这些正是我国保险公司不足之处,放开我国保险市场,可以进一步推动国内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例如,允许外资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将带来革命性影响,外资公司的运作模式势必会给中国保险业带来较大的启发。另一方面,加大竞争力度,可以促进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当外资公司占有国内保险市场较大份额时,中资保险公司定会将放眼于国际市场,加大改革力度,加速保险产品合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