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可以申请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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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事故对被损车辆的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上物品损失费等。
2、因车辆损害的无法恢复,当事人为了购买与交通事故车辆同等价值的车辆的重置费。
3、从事货运或者客运的营运车辆因事故而造成的误工费,应获得合理的停运损失。
4、非营运车辆因为无法使用被损车辆而暂时采用其他替代的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等。而对于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用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
车辆作为大投资的耐用品,一般来说其折旧方法可分为2大类:一种是平均计算法,包括有“工作量法”以及“平均年限法”2种;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以及“双倍余数递减法”2种。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介绍一下这4种计算方法。
1、平均年限法:车辆购买时的原值除以预计的使用年限就是每年的车辆折旧额。比如一辆20万的车辆,预计能使用20年,那么每年就是1万的折旧额。也就是说一年后,车辆的价值缩减为19万;第二年末为18万,以此类推来计算。
2、工作量法:则是通过车辆行驶的里程进行折旧,折旧额就是已行驶里程除以预计行驶里程。例如20万的车辆预计行驶里程为20万公里,那么每行驶1公里提取1块钱的折旧,一万公里后,车辆的折旧额就减至19万元,以此类推计算。
3、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百分比算法是:2/车辆预计使用时间。每年折旧额就等于折旧的百分比。比如10万的车子预计使用10年,折旧百分比就是20%,那么一年后的折旧额就是8万元,一次类推进行计算。
4、年数总和法计算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费方法就是预计还可以使用的时间除以使用年限的总额。比如10万价值的车主预计使用10年,使用年限总和等于10+9+8+7+….=55,一年后车辆的剩余价值就是8.182.以此类推计算。
而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损现在被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费是非应该支付,司法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车辆修复之后并不会有很大的贬值,况且有些车辆在事故之前可能车子已经出现了很大的损伤,这样把责任事故安在事故人身上,让其赔偿超过车辆本身的折旧数额也是相当不公平的。
而且经过交通事故的车子即使是经过修复回复了外观,可是其内在的一些损伤会严重折损车子的实际价值,使得车子流通到二手车市也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不仅也能危害到购车人的人身安全也损害了其金钱利益。所以对于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费的问题还是有点发展,尽早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