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3月8日讯:女职工汪大姐工伤,老板却不愿意支付工伤工资,还“理直气壮”地对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摆出他的理由:她在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我不想当这个冤大头。
记者汪大姐是宁波一家酒店的员工。2014年5月4日下午4点多,她骑着电动车从酒店下班回家,在路上被一辆小客车所撞。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她左膝半月板损伤。经过53天的住院治疗,汪大姐出院了,但仍需在家休养。
记者2015年1月22日,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大姐为工伤。同年3月23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记者汪大姐的手基本康复了,但她还有两件烦恼事:一是休养阶段,公司一直没有发给她工资,导致她生活拮据;二是关于工伤赔偿的事,公司更是只字未提。汪大姐多次联系单位,请求发放养伤工资,单位均置之不理。
记者几次交涉协商不成,2015年5月14日,已经近一年没有收入的汪大姐眼泪汪汪地来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中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与酒店老板沟通时,对方语出惊人,认为汪大姐在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可恶的是肇事的小客车司机,凭什么要让自己当这个冤大头?更何况休养期间汪大姐并没上班,为什么要给她发工资呢?
记者酒店老板的做法真的很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既然公司没有为汪大姐缴纳社保费,那么根据规定,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汪大姐休养期间也应该拿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记者在律师的帮助下,汪大姐向单位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养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共计71149.93元。2015年6月24日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做出裁决,支持了汪大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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