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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主意外事故叙述前后矛盾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07-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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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法院对该起交通侵权纠纷进行了审理,因伤者和肇事驾驶员对事故原因作前后矛盾陈述,故驳回了伤者的起诉,支持保险公司不担责任的意见。保险公司则根据初始报警记录和初始病历记载,认为高某是装车时跌落致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赵某2012年某日报警称有人从他的车上摔下来了,需要救治,派出所出警救治了伤者。20天后,赵某又至公安机关投案,称伤者并不是从车上掉落的,是被自己开车撞伤的,而伤者也对赵某的说法给予肯定,并将赵某和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常熟法院对该起交通侵权纠纷进行了审理,因伤者和肇事驾驶员对事故原因作前后矛盾陈述,故驳回了伤者的起诉,支持保险公司不担责任的意见。

2012年6月某日,常熟市公安局任阳派出所接到赵某的报警,称“有人从卡车上掉下来,要送医院。”派出所出警并将伤者高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初始门诊病历记载高处坠落伤。20天后,赵某又来到派出所投案,称高某并非从车上摔落,而是自己倒车不小心撞到的,伤者高某也至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说法与赵某一致,称自己是被赵某倒车撞倒的。派出所接案后复勘现场、开展调查,随后出具路外交通事故通知书,该通知书援引赵某、高某的陈述:赵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某仓库场地上倒车时,货车右后角与在车后指挥倒车的高某头部相撞,致高某受伤。据此公安部门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后高某根据公安机关的路外交通事故通知书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货车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根据初始报警记录和初始病历记载,认为高某是装车时跌落致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应负担交通侵权要件事实证明责任。高某依据路外交通事故通知书主张赵某倒车撞伤自己的要证事实,但该通知书又循环引述了伤者高某和驾驶员赵某的反悔陈述,该项证据证明力较弱;相反保险公司援用的驾驶员赵某初始报案陈述、伤者高某初始病历记载、公安部门的接处警记录,系在不同场合作出,协调一致地证明高某受损原因并非赵某车辆撞击。衡量当事人举证情况,原告证据并不占据优势,其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同时,赵某、高某的初始陈述与后来陈述截然相反,依据经验法则,在事发第一时间所作初始陈述比较长时间经过后的陈述具有更高可信度。综上证据判断,法院难以认定赵某倒车撞击高某致其损害,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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