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不断发展成熟。
当前,除了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其它机动车保险分为两大类。这两类保险一共包含两类基本险种:一类是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险,另一类是车主自愿投保的附加险,主要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
车险理赔,小心保险公司不买你账。6月7日,渝中区法院发布车险理赔典型案例。
案例1:持军照开民用车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案由:2012年2月4日,周某持军车驾照驾驶一辆民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产生修理费6万余元。随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周某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周某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案经市五中法院终审判决,法院没有主张周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载明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条款。周某所持驾照不能开民用车,故为无证驾驶,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例2: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不理赔
案由:2010年12月29日,江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王某受伤。事发后,江某弃车逃逸。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江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江某向王某赔偿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事后,江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起诉至渝中区法院。
此案江某诉讼请求被渝中区法院驳回,市五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且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而异地出险定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就地定损,另一种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在车子损伤不影响行驶的情况下,车主也可以选择回本地定损。例如,一个车主在湖南出了事故,当时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是当地的保险业务员定损的价格打得偏低了,不符合车主的要求,那么车主可以打电话给保单所在地的业务员说明情况,请业务员从公司调出事故现场的照片,重新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进行赔偿,然后自己把车拖回本地维修。另外,如果车主将车从外地拖回本地修,其拖车费用必须车主自费。
如果车主在外地与其他车辆出现一些小的刮刮蹭蹭,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均愿意私下解决,那么车主可以与对方协商好,不必报案。如果车主一年没有出险,下一年的保费可以享受接近六七折的优惠,而如果车主这年出险超过两次的话,下一年将不能享受打折,享受折扣可以省下一千多块,而小小的刮花,保险公司赔给车主喷一幅漆只要两三百块钱,这样算下来,其实车主反倒亏了近一千块,因小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