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百姓理财观念逐渐增强,保险也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认知度还不是很高,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往往容易走入一些误区。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记者走访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看看市民平日会遇到哪些常见的保险问题?对于保险消费又存在哪些理解误区?
误区一:保险一保走天下
例如,对于保险责任没有范畴的概念。任何一种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范畴,比如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身故,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但很多消费者认为买了一份保险后,发生任何风险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理赔。
另外,购买意外险应看清“猝死条款”。2012年,深圳保监局率先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做出相应调整,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由此引起的条款纠纷。
【案例】某人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误区二:车险“全保”即“全赔”
许多消费者也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车险“全保”即“全赔”。很多车险消费者表示其购买了“全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赔”。事实上,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同样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案例】孙某投保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标的车损约20万,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误区三:交通事故评残即可取得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事故侵权引发的车险理赔的残疾评定标准与意外险不同。车险根据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腹部损伤等脏器损伤与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双手感觉完全缺失、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等肢体损伤一样为柒级残疾。而意外险根据合同约定(主要是条款)来评定残疾等级,通常是保障意外事故导致的“肢体缺失”,例如某意外险条款约定,仅在“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或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时为柒级,并未包含任何脏器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柒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柒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
【案例】1996年9月,洪某一份寿险,身故保额10万元,高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条款明确“三级以上残疾为高残”。2011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双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被保险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残保额20万元,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身体未达到高度残疾”为由拒赔。买保险请上新一站保险网http://www.xyz.cn/,给你最贴心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