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强险,到下个月就两年了。这意味着,下月续保交强险的车主,如果上两个年度都没有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最高可以享受基础费率下浮20%的比例,花760元就能买到交强险。
这看起来都很美,但这项公共政策最大的弊端是与现行法律相悖。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已把司机违章应交罚款规定的清清楚楚,如果说再以浮动交强险费率的方式,来对违章司机进行提高费率,这无疑是二次处罚,严格地讲,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所以,在机关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安排上,不该实行浮动费率,而应把浮动费率变为下调费率。这是因为:
其一,费率最高浮动70%,意味着交强险确有“暴利”嫌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国各地纷纷出笼了符合当地情况的实施办法。以上海交强险最新调整幅度来讲,司机如果连续三年无交通违法,就可享受到最高40%的费率下浮。再加上按规定连续三年没有事故理赔,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这样算来,一位遵纪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高可享受70%的费率下浮。以基础费率为950元的私家车为例,三年不违法,无事故,车主的交强险就可降低到285元。虽然坊间普遍对“三年无交通事故”的特例,产生过疑问,但上海保监会业内人士出乎人们预料地说: “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果这样的“例子”很多,那么950元强险只需交200元,有无“暴利”嫌疑,明眼人一看便知。
其二,交强险标准打折盛行,表明交强险费率有下调的空间。按理讲,交强险是绝对不允许打折的,令人们匪夷所思的是,交强险打折却成了行业内的“公开秘密”。因而,笔者以为,与其让交强险中介恣意打折,倒不如保险部门重新核定费率,把虚高的费率降下来。
其三,保险部门压缩经营成本的潜力巨大。去年11月3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507亿元,其中,交强险赔款支出139亿元,各类经营费用141亿元。如果仔细分析保监会公布的权威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各类经营费用比交强险赔款支出还多2亿元,这明显不合情理。笔者觉得,保险部门应大力缩减经费开支,把节省下的钱,用在降低强险费率上,否则,这与被公众广泛诟病的一些地方养路费“养人不养路”有何两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