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永商镇的张某在晚上骑摩托车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微型普通客车,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约10万元,作为第三人的某保险公司称,被告只买了一个月的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间之外,所以不愿承担支付义务。
按照交强险保险条例规定,必须强制购买1年期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为车辆投保了1个月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日前,新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撞上路边车摩托车司机死亡
今年2月21日晚9点过,张某开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新蒲路由新津往蒲江方向行驶,开着开着,他突然连人带车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微型客车左后部。猛烈的撞击让张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3月,经新津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当时驾驶微型客车的司机宋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向张某的家属垫付了丧葬费1万多元和6000多元医疗费。张某的家属认为,微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但该保险公司违反了交强险保险条例1年期的强制性规定,只为该车辆投保了1个月的交强险,致使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期间之外,所以宋某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张某的家属向新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共计近10万元。
卖1个月交强险违法保险公司要赔钱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中的微型货车是宋某于去年年底买的二手车,在交付购车款前,他在车管所查证到该车的保险情况,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期限为2008年7月9日至8月8日、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对于张某的家属要求宋某承担赔偿义务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宋某承担该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张某家属主张超过赔偿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内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属强制保险范畴,如无法定条件,强制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的短期交强险时,未依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只投保了1个月的交强险,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家属提出的各项费用总计为105984.5元,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万元的限额内支付应由宋某承担的赔偿款 109250.5元,在医疗赔偿1万元的限额内支付应由宋某承担的医疗费6734元,为减少累诉,宋某垫付的17390元应予以扣减,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宋某。最后,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98594.5元,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宋某垫付的赔偿款17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