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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交强险被保险人赔付能力

2012-02-1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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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作用是强化被保险人的赔付能力,而不是代替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这是首先要明确的.

 在交强险审判实践中,关于醉酒,无证驾驶等造成受害人伤亡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不仅各地法院判决差异很大,学界和实务界分歧也很大.产生这种分歧 的根本原因在于,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存在衔接不周延的问题.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者用语存在很大差异.

交强险的作用是强化被保险人的赔付能力,而不是代替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它既不能取代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不能取代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职能.因此,我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这种伤亡责任,根据现有法 律,一旦出现伤亡情况,保险公司应该仅限于抢救费用的垫付.关于交通事故合理的发展应分为三层:第一层,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抢救费用;第二层,交通事故救助 基金负责垫付超额的费用,包括没有交强险,肇事逃逸等情况;第三层,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目前来看,这三层内容的落实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
除了与道交法第76条存在的分歧,我认为,目前我国交强险还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首先,目前交强险赔偿限额设置为12.2万元,对于农村,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限额可能足够,可是对于发达地区,未见如此.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 究竟如何设置还需要进一步思索.从国外交强险的发展经验来看,赔偿限额是逐步提高的.例如,2007年,德国机动车交强险规定,每起事故人身伤亡最低理赔 金额是750万欧元;2005年,欧盟机动车保险第5号指令规定,每一位受害人人身伤亡最低理赔金额是100万欧元或每次事故索赔最低金额是500万欧元 (不考虑受害人人数).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是12.2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与国外相比,差距尤为悬殊.

其次,交强险对于受害人保障是否充分也需要探讨.目前,交强险的保障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外,其他国家在最初实行交强险时也多采取这种做法,但目前欧美等国家正在逐步扩充保障范围,车上人员和驾驶员也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之中.

另外,拖拉机,摩托车投保率降低的问题也值得引起注意.为何投保率低?如果是由于市场供给不足,就应该提高供给能力;如果是供给充足,配置合理,但 仍然 投保不足,就需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英国为例,尽管英国是保险发达国家,但也存在着交强险投保率较低的问题,因此,英国年初就通过了关于强制交强险的法 律.该法明确规定,第一次发现没有投保交强险,进行罚款;第二次被发现,将没收车辆甚至判刑入狱.另外,今年5月,我国醉驾入刑,使现在醉酒驾驶现象明显 减少.这都提示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提高交强险投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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