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无责方交强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与其他商业车险有显著区别的地方就是交强险是具备无责赔偿特征的,无责的一方,也是需要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条款规定,在限额内赔偿全责方人员伤亡的损失。
保险公司说只能赔交强险的一部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无论无责还会有责,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且在交通事故中有几人受伤,自己先理赔的话,交强险也会预留出其他人份额的,所以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交强险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