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06月01日讯,石某在搭乘李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车辆侧翻,造成石某受伤,故石某将李某、车辆所有人刘某以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87353.95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李某、刘某连带赔偿石某各项损失共计79992.43元。
原告石某诉称:2016年9月,在顺义区白马路与火寺路交叉口西侧,原告乘坐的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侧翻,后与路树相撞,驶入路沟内,造成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经查,李某所驾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刘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87353.9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刘某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石某是该公司承保车辆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故不认可原告诉求,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医疗费中治疗眼睛的费用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和交通费数额过高;护理费没有护理医嘱,不认可;误工费没有证据,不认可。
被告刘某辩称:同意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意见同李某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石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同意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原告石某系被告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乘车人员,不属于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石某请求的各项费用,经庭审质证,法院将部分过高数额予以酌定。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刘某连带赔偿原告石某各项损失共计79992.43元。
事故发生无保障,自身赔偿很困难,所以交强险的强制购买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对于一些经验不足的新手司机,商业险加配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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