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受保车辆在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所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在责任合理限额内予以赔偿。作为中国国内首个通过法律来强制规定购买的险种,其保险金额也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一切都是国家统一规定安排的,但由于不同车型,具体的交强险价格也是不同的,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汽车的座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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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正式提出了关于“建立交强险制度”的相关概念,并于2006年3月2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交强险条例》才正式命名“交强险”,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行驶该法律法规。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在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辆都必须由其所有者或是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如过相关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并为按照相关条例规定为其机动车购买道路交通交强险,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等有权按照法规对其车辆行使扣留责罚,并同时通知相关机动车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投保,并处罚期相应保险金额2倍的罚金。
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的,下面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费用,交强险并不会负责赔偿:
(一)因事故受害人自我意识而故意造成的事故损伤;
(二)被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及财产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等;
(三)被保车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人停产、停业、通讯或网络中断、停水、停电等间接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或是受害人的财产因为受损维修,或是市场贬值带来的价格降低的损失等各种间接因素导致的损失,而不是直接由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或是财产方面遭到损失;
(四)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也不包含在内。
但无论如何,交强险作为国内首个强制性的保险必然具有其意义和必要性,它可以保障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而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得到赔偿,促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可以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基本的利益保障,所以对于机动车主来说强制购买是有必要的。因此所有的机动车主都必须强制性的进行投保。
道路交通交强险,利己利民利大家,请广大车主自觉投保,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行驶,安全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