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仍需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按主次责任分担。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起未交强险,参照交强险标准赔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先按照交强险的标准赔偿原告78510.63元,不足部分其承担次要责任,赔付原告5777.28元,共计各项费用84287.91元。
2009年4月21日21时许,原告史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原告安某沿西河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凤小区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被告王某相撞,造成史某及安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同年5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安某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造成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过期后,没有主动到保险公司投交强险,其主观有过错。故应当按交强险理赔标准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对于没有上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令其依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