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交强险是一种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与其说它是责任保险,毋宁说它是一种社会保险。交强险并非简单的民事保险合同,它承载了很多的政策性的功能。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则是真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因此与交强险的性质大相径庭。
2、责任范围不同
由于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其责任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没有免责条件以及免赔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则包含了诸多的免责条件,譬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还规定了免赔率,其责任范围相比而言大大缩水。
3、强制程度不同
交强险不仅强制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具有很大的强制性。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则没有什么强制性,当事人缔结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投保人有选择投保与否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没有必须承保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
交强险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无须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即可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比例。
5、目的和受益人不同
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在该制度中,受益人主要是交通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作为普通的第三者商业险,其目的在于分散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避免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它的受益人往往是机动车所有人。
6、责任限额不同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受害者的损失只能在分项限额内得到赔偿,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则实行单一的最高责任限额,没有分项责任限额,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都可以在最高限额内得到赔偿。
7、经营原则不同
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律强制保险,尽管实行商业化运作模式,但是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循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则完全遵循一般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经营该业务完全以盈利为目的。
8、保玲条款、基础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基础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改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自主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或审批,各保险公司之间会有差异。
9、请求权主体不同
由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尽管合同缔结者是机动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但是受害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成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者。
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受害的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权,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险是交强险的补充,交强险是商业险的前提。为了促进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有必要将两种制度予以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