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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个人在哪里购买好?

2011-11-2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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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以上各项限额之间不能相互弥补赔偿差额,例如,当财产损失赔偿超过限额时,其超过部分不能用医疗费用赔偿或死亡伤残赔偿来补...

  交强险个人在哪里购买

  到保险公司投保就可以了

  交强险购买秘笈

  交强险解密:2006 年 7 月 1 日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正式在我国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一招:依法购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二招:投保程序

  1.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等);

  2. 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新车首次投保交强险应提供新车购置 发票复印件,待于新车取得牌照和行驶证后,应到保险公司进行批单变更)。

  3.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保费。

  4. 获得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和保险标志后,将保险标志贴在车辆的规定位置上。

  第三招:张贴标志

  按照《道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依据《道交法》第 95 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并按《道交法》第 90 条和《四川省 < 道交法 > 实施办法》第 33 条第 1 项规定罚款 20 — 50 元。违法累积记分记 1 分。

  第四招:不要重复投保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按照保险学基本原理,购买多份等于重复投保,将来发生损失,赔偿的限额以一份为限,每张保单只能按比例赔偿,因此没有必要买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交强险。若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第五招:不能随意退保

  交强险保单一旦生效就不能随意解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可以退保交强险:

  1.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六招: 分项限额

  交强险 6 万保额的分项限额是指:

  1. 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50000 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8000 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2. 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600 元;(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400 元。

  以上各项限额之间不能相互弥补赔偿差额,例如,当财产损失赔偿超过限额时,其超过部分不能用医疗费用赔偿或死亡伤残赔偿来补充。

  第七招:除外责任

  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

  1.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4.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此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需提醒的是, 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八招:赔款时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责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责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而且商业三责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的各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都在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即:商业三责险计算赔款时都先分别扣除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

  例如: 2006 年 7 月 1 日后,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 10 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责险。

  例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 33000 元,其中:伤残 20000 元,医疗费用 10000 元,财产损失 3000 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 30000 元,其中死亡伤残 20000 元,医疗费用 8000 元,财产损失 2000 元,同时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 3000 元(不考虑商业三责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 2000 元,财产损失 1000 元。

  例二: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 12000 元,其中死亡伤残 10000 元,医疗费用 1600 元,财产损失 400 元,而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不赔付。

  第九招: 多次出险

  被保险车辆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对每一次的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的限额内赔付,当一次事故达到总的保险限额和分项保险限额时,交强险仍然有效。

  第十招:选择公司

  省内 目前 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 (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华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财险、太平财险、大地财险、华安财险、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天平汽车保险、阳光财险、都邦财险。

  第十一招:分清商业三者险

  对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前 已购买商业三者险且已生效的保单性质和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电报( 2006 )民一他字第 1 号函复中,以及 2006 年 8 月 21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全国率先正式出台的《关于 <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 实施后 ,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 7 月 1 日 以前已经购买,并在 7 月 1 日 前 已经生效的商业三责险仍按合同约定原则即以 事故责任比例 赔付。该投保人可在商业三责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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